为保证乌兰察布空域及群众的人身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飞行基本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现决定对各类“低慢小”航空器和空飘物实施临时禁飞。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明确规定的“黑飞”情形包括:
1.操控小型、中型、大型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的人员,未向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申请取得相应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操控员执照而进行飞行。
2.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所有者未依法通过国家无人驾驶航空器一体化综合监督服务平台及其应用程序进行实名登记就进行飞行活动。
3.在真高120米以上空域、空中禁区、空中限制区以及周边空域,军用航空超低空飞行空域,机场以及周边一定范围的区域等各类管制空域内,未经空中交通管理机构批准实施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活动。
4.违反空中交通管理机构划定的模型航空器飞行空域,在其外进行飞行。
“黑飞”的处罚标准为:
1.擅自进入机场净空区、军事管理区等禁飞/限飞区域,情节较重将被拘留5-10日。
2.未取得驾驶证操控无人机,或偷开他人航空器的,将被罚款1000-2000元,情节严重的会被拘留。
3.未实名登记驾驶无人机轻则罚200元,重则罚2万元。
4.未取得对应操控员执照驾驶中小型无人机,最高罚10万元,情节较重将被拘留5-10日。
本通告禁飞时间为2025年8月20日0时至9月5日24时,禁飞区域为:
乌兰察布机场机场跑道中心线两侧各10公里、跑道端外20公里以内的净空保护区域内。该区域内禁止“低慢小”航空器和空飘物的一切飞行、升空活动。确需使用相关航空器进行电视转播、航拍、警务、应急救援等活动的请提前向乌兰察布市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队报备申请。
禁飞期间,请持有、使用“低慢小”航空器和空飘物的单位及广大市民、飞行爱好者主动配合,自觉遵守本通告规定。对违反通告规定操纵“低慢小”航空器和空飘物的,公安机关将采取反制措施予以制止,必要时予以直接击落。
群众发现有违反本通告规定行为的可拨打报警电话进行举报。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公安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报警电话: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