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开展深化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决策部署和自治区党委、市委部署安排,依法严厉打击黑恶势力违法犯罪,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筑牢祖国北疆安全稳定屏障,现向社会各界和广大人民群众公开征集涉黑涉恶线索。
一、线索主要征集范围
(一)十类新型黑恶犯罪
1.“软暴力”催收:为追索债务,对欠款人及其关系人进行电话滋扰、短信轰炸、曝光隐私、PS图片、跟踪贴靠、辱骂恐吓或在有关场所纠缠哄闹、聚众造势、散播污名等,逼迫被害人偿还欠款。
2.恶意索赔:为牟取非法利益,虚构、编造损害事实或以商家存在经营瑕疵为由,假借消费维权、侵权索赔等名义,通过投诉、举报、诉讼、曝光、差评和滥用行政救济权利等方式对被害人施压,索要赔偿。
3.舆情敲诈: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收集、捏造、夸大涉及环境保护、医疗卫生、教育招生、工程建设等行业领域主体的负面或不实信息,利用自媒体、网站、短视频等途径,通过持续曝光、批量转发、扩大影响等手段要挟,以“删帖费”“公关费”“合作费”“宣传费”等名义,迫使被害人给付财物。
4.务工敲诈: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网络招工平台物色目标,应聘成功后故意制造劳务纠纷、矛盾事端,向用工主体索要“误工费”“交通费”“餐饮费”,被拒后通过滋扰闹事、言语威胁、堵门阻工、扬言跳楼等“软暴力”手段或以申请劳动仲裁,向有关部门投诉举报等方式,迫使用工主体给付钱财。
5.碰瓷敲诈:利用被害人酒后驾驶、无证驾驶等制造交通事故或虚构人身、财产被侵害假象,采取纠缠滋扰、聚众造势、曝光隐私等软暴力手段胁迫被害人给予赔偿。
6.强迫消费: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餐饮住宿、医疗美容、家政装修、旅游购物等常见民生领域,通过虚构低价、夸大效果等方式诱骗被害人消费,通过中断服务、限制离店、暴力胁迫等方式,强迫被害人购买高价劣质产品服务。
7.色情敲诈:通过网络交友软件招嫖,引诱被害人发生性关系,后以怀孕、受伤、未满14周岁等为由向被害人索要钱财,实施敲诈行为。
8.裸聊敲诈: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通讯工具、互联网等技术手段非法获取个人信息及不雅视频、图像等,进而以损坏他人人格、名誉,揭露他人隐私相威胁索取财物。
9.网络套路贷: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依托网络平台媒介,假借民间借贷之名,通过虚假借贷金额、伪造资金流水、故意制造或肆意认定违约、恶意垒高债务、软硬兼施索债等方式非法占有他人财物。
10.网络暴力:通过网络非法获取、曝光公民个人信息,以诬告陷害、恐吓威胁、侮辱诽谤、电话短信轰炸、线下滋扰等软暴力手段,有组织地实施“人肉搜索”“开盒挂人”“有偿代骂”“水军滋事”“刷量控评”“挑动对立”“恶意攻击”等行为。
(二)“软暴力”黑恶犯罪
利用跟踪滋扰、威胁恐吓、聚众造势等“软暴力”手段,在征地拆迁、工程建设、企业经营中受雇围堵大门、摆花圈、喷油漆、高音骚扰、拉横幅施压恐吓,强迫交易、强揽工程、敲诈勒索的违法犯罪团伙。
(三)“六霸”黑恶势力
利用家族、宗族势力把持基层政权、破坏选举、侵吞集体资产、欺压残害群众的“村霸”、“乡霸”;垄断资源、强揽工程、恶意竞标、滥开滥采的“沙霸”、“矿霸”;垄断经营、欺行霸市、强买强卖、收保护费、干扰破坏工程建设的“街霸”、“市霸”等黑恶势力。
(四)“黄赌毒黑”交织勾连犯罪
利用操控黄赌毒场所、垄断经营、暴力护场等方式,制贩毒品、开设赌场、组织卖淫与黑恶合流的违法犯罪。
(五)侵害未成年人权益黑恶犯罪
操纵控制未成年人盗窃、斗殴、贩毒、敲诈,利用未成年人残疾乞讨诈骗,以及实施校园欺凌、性侵伤害的黑恶势力。
(六)其他涉黑恶犯罪
文化旅游、物业管理、生态林草、矿产资源、民间借贷、殡葬服务等领域涉黑恶犯罪及相关犯罪。
二、举报渠道
(一)全国“12337”统一线上举报平台。通过网上搜索“12337”或点击中国长安网、中央政法委长安剑微信公众号,进入举报渠道。
(二)自治区扫黑办举报方式:呼和浩特市赛罕区敕勒川大街1号,自治区扫黑除恶斗争领导小组办公室(邮编010096);举报电子邮箱:nmgshce@126.com;举报电话:0471-4862346(工作日上午9:00至12:00,下午14:30至17:00)。
(三)市委政法委举报方式:乌兰察布市集宁区泉山街道察哈尔西街18号市党政大楼452室;举报电子邮箱:wlcbsshb@sina.com;举报电话:0474-8858858(工作日上午9:00至12:00,下午14:30至18:00)。
三、举报须知
1.举报人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确保反映问题真实、准确,尽可能提供相关文字材料、图片、录音、视频等证据,并提供举报人身份信息及联系方式。凡编造虚假材料、借举报之名诬告陷害他人,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2.受理和办案机关将对举报人信息严格保密,依法保障举报人合法权益;对威胁、报复举报人及其亲属的犯罪行为,公安机关将依法从严从快查处。
3.奖励举报人原则上为实名举报。对于匿名举报,若破案后能够联系到举报人且举报人愿意领取奖励的,应当给予奖励。对公民、组织和单位举报涉黑涉恶线索,经查证属实的,按规定给予奖励。
中共乌兰察布市委政法委员会
2026年8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