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实施意见(试行)》的规定,结合全区法院近年来破产案件审判工作实际,为提升破产案件审判质效,决定开展扩增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名册工作,现将相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申报主体及条件
(一)申报入册的主体
1.自治区内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公司)、评估公司、资产管理公司等具有办理破产案件能力的机构;
2.自治区外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公司)、评估公司、资产管理公司等具有办理破产案件能力的机构在自治区内设立的分支机构;
(二)申报入册的基本条件
1.在公告发布前,申报机构应当依法设立,具有办理该类案件的专业人员8人以上,注册资本金不少于100万元,有固定的经营或办公场所。
2.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公司)、评估公司、资产管理公司等具有办理破产案件能力的机构可提出联合申报申请。联合申报主体不能超过两家,至少一家符合上述注册资本金条件,已在册的管理人机构及同一性质的机构不得联合申报。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报管理人
1.因故意犯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2.因涉嫌违法违规行为正被相关部门调查;
3.受到行政机关、监督机构或者自律组织行政处罚或者纪律处分之日起未逾3年;
4.因不适当履行职务或者拒绝接受人民法院指定等原因被人民法院从管理人名册除名之日起未逾3年;
5.被国家信用信息系统列为失信人的;
6.人民法院认为可能影响履行管理人职责的其他情形。
三、申报应提交的材料及要求
(一)申报材料
1.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入册申请书;
2.机构营业执照、资质证书等批准设立的文件;
3.章程或合伙协议;
4.房屋产权证或租赁合同等具有固定经营、办公场所的证明;
5.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证明材料,如注册资金、执业责任保险等;
6.机构现有执业人员基本情况列表及其执业资格证书,专门从事破产案件人员列表及其相关证明;
7.近三年业务和业绩材料(截止2024年6月1日,办理民商事案件列表、年均业务收入或行业排名证明,办理企业破产案件、相关衍生案件列表及裁判文书、委托书等相关证明);
8.发表的专业论文论著及证明;
9.表彰、获奖情况及证明;
10.行业自律组织对所提供材料真实性以及三年内有无被行政处罚或纪律处分情况证明;
11.承诺书。
(二)申报要求
申报机构填写的表格和提供的材料必须真实有效内容一致,如有弄虚作假情形,一经查实取消入册资格。
四、申报时间及方式
1.符合申报条件的机构应于公告之日起至2024年7月3日18时止,向所在地中院提交材料,以邮寄方式提交书面材料的,须在上述时间前寄出。采取联合申报方式的,应选择向其中一家机构所在地中院提交材料,逾期将不予接收。
2.申报材料需按前述顺序装订成册,一式两份,同时另附申请表两份,并附电子文档。
五、联系方式
联系部门:司法辅助办公室
联系电话:0474-8324375
电子邮箱:wlcbsfysfjds@sina.com
邮寄地址: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集宁区察哈尔西街15号
收 件 人:乌兰察布市中级人民法院司法辅助办公室
乌兰察布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6月25日